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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11-05-14】 【来源:】 【阅读:次】

 

福建省莆田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努力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水平,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等职业教育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省莆田职业技术学校是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隶属莆田市教育局,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文明学校、市级一类平安校园、国家级电子电工与自动化实训基地、省级电子技术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和省级半工半读试点学校。开办加工制造类、信息技术类、商务旅游类、文化艺术类和合办医药卫生类等五大类二十几个中等职业教育专业,三年学制(高中后一年学制),在校生两千多人;同时还开设各类技能培训、鉴定和函授,在莆田武警部队办有军人分校,形成了大、中专相结合,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多层次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第三条 明确办学目标,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方针,按照“面向市场、服务社会、严格管理、注重质量、教有特色、学有专长”的办学指导思想和“以育人为目标,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能力为重点,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设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的“五以”办学思路,树立“宽基础、强技能、活方向”的人才培养理念,不断深化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与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专业课程、实训基地等办学条件建设,拓展办学功能,主动参与社区教育和终身教育,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为产业调整升级服务,为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服务,为特色产业和民间工艺传承服务,为改善民生和社会稳定服务,为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服务、为推进海西建设服务。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具备职业道德和就业创业能力、继续学习能力,适合海峡西岸、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所需的各种类型合格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家长学校、学生会议、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五条 培养目标:道德高尚、学有专长,勤思善学、基础厚实,主动探究、实践创新, 体魄强健、人格健全,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师资目标: 师德高尚、敬业爱生,观念先进、业务精湛,善于科研、开拓创新, 团结合作、无私奉献;
管理目标: 结构合理、精干务实,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科学民主、文明治校, 信息畅通、运作高效。
校训:团结  奋进  求实  创新
校风:和谐  人文  严谨  进取
学风:勤奋  厚学  修德  精技
教风:敬业  博学  爱生  奉献
第六条 学校于1981年创建,11月 18 日为校庆纪念日。
校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梅山街5号。
 
第二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由中共莆田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任命,校长同时兼任党支部书记。
第八条 学校下设办公室、教务科、德育科、招生就业与培训科、总务科、保卫科等为内设行政机构,配备正副主任(科长)14名;设置财经商贸管理教研室、机电与信息教研室、文化艺术教研室为内设教学机构,配备正副主任6名。科室正副主任(科长)在民主推荐、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政组织考察,报莆田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任命或聘任,报莆田市教育局备案,试用期一年,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校长有下列权利:
一、 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 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除重大项目须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 自主招生权。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招取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并依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五、 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实现办学目标。
第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双师型”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努力创设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环境。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德育工作,围绕“合格公民”这一培养目标,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的办学宗旨,注重创新德育模式,积极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为学生成人、成才、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根据生源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的需求,不断推进课程改革实验,完善现代教育设施设备,合理调整专业课和文化课的比例,引导学生合理选择专业;关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不同的兴趣;强化学生实训实践环节,拓展学生课外学习空间,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考评机制与督导制度,推行素质评估制,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专多能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培养具有职业道德和就业创业能力、继续学习能力的中高级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时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团委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
二、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四条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教育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第三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自觉做到治学严谨,期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期末有小结,学年有教育教学论文。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学校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企事业等单位聘任专业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绩效工资制,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教师发展性评价的有关规定,制定师德考评和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师德和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学校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制定考核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考核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并上报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务科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按专业设立财经商贸管理教研室、机电与信息教研室和文化艺术教研室,设正、副主任各1名;文化科按学科设立教研组,设组长1名,组织本教研(室)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探索适合学生成长的教学模式,科学运用和推广现代教育技术,创新专业设置,建立专业设置的动态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电子电工与自动化实训基地与省级电子技术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和优势,以改革为动力,以教育科研为先导,积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搞好教学改革和科研实验,探索教学规律,创造新鲜经验,获取科学结论。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不断探索校企一体化、资源共享的区域性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作用的新模式。创新教学环境,建设现代化“技能教室”。建立实习就业管理制度,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每年一次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依照教学计划,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针对岗位技能的变化要求,依托企业研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三十条 创新课题研究,形成具有专业特色的主课题。课题的研究要在课堂教学改革、评价改革等一系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学校课题的研究,应充分考虑前瞻性、创造性和实效性等原则,根据职业教育的要求,针对职业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校为本,围绕职业教育的目标、管理、课程、教材、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以及考试评价等方面进行改革和研究。
第三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的网络,成立课题研究小组,有计划地培训科研骨干。要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教科研的各项制度,加强课题研究的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保障教科研的成效。
第三十二条 要培育学校内的学术氛围,定期开展专业学术研讨,利用一年一度的学校技能节举行教科研成果的评奖,搞好成果的汇编,充分发挥教科研的资源优势,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对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实行全员、全局、全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会考和毕业考试,组织学生参加专业鉴定考试。
第三十五条 开展评价改革,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好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三十六条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加强学籍管理,健全教学各类档案资料。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各部门育人责任,设置德育科德育管理机构,建立专兼职学生管理队伍,确保德育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企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建立学生德育档。
第四十二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和实践知识,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职责,做好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与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招生管理和就业服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快迁建新校区,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确保国家助学金和学费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安全预案、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设立保卫科,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卫生意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建设与公安联网的电子监控设备和校内电子监控设备,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莆田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莆田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行政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