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福建省莆田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福建省莆田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包含第三年实习生。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程序正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学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和态度,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 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 期限9个月 (三)记过 期限12个月 (四)留校察看 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其中最重的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限和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条 学生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处分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内。 第十二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前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二)取消其处分期内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奖助学金等; (三)取消其处分期内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一切学生待遇,由班主任督促其2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学生应按学校要求的期限离校,逾期者由保卫科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学校查清问题的; (四)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有意包庇、隐瞒事实并做伪证者; (三)先动手打人者;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五)曾受过一次处分,又第二次违纪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者; (八)涉外活动违纪、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者; (九)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决定、解除与申诉 第十六条 处分的权限 (一)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主体是福建省莆田职业技术学校,处分决定以学校发文为准。执行机构为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 (二)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另文规定。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育科; (三)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应根据违纪涉及事项的性质、轻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5名的与违纪事件无利害关系的委员举行会议。 (四)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将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进行审查;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 (一)给予学生违纪处分时,由相关科室、班主任填报《学生事件处理情况记录表》,报送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并附有旁证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并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时,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审议之前,还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应按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处理,所有处分由学校发文; (五)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视情况通知其监护人,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德育科决定是否公布; (六)受处分学生是共青团员的,应将情况通报校团组织; (七)开除学籍的处分结果应报送莆田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认定或鉴定性结论。 第十九条 处分的解除 (一)受开除学籍之外其他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与教育。在处分期限内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填写《福建省莆田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解除、降级处分申请表》向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申请按期解除处分; (二)处分期限内,受处分者有突出优秀事迹,受处分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根据其不同表现,分别处理如下: 1.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班级提出建议,报请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可以按期解除察看; 2.有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视其情节,可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一年;察看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条 解除处分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身份证号、班级; (二)原处分的种类; (三)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情况; (四)能否按期解除处分的结论及依据; (五)决定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把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通知之日起5日内,依据《福建省莆田职业技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申诉复核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曾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两次纪律处分,第三次违纪的。 第二节 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行为、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伤害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打架斗殴中先动手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伤害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聚众斗殴事件中,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内外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因打架斗殴等导致人身伤害者,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规定中第二十三条或四十四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学习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各种方式诽谤、侮辱、恐吓、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允许,以学校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允许,以学校的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 (一)偷窃、骗取、侵占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 (六)经公安或保卫科确认为撬窃者。 第三十一条 对非故意损毁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有关损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虽非故意毁损公物,但在事后故意逃避责任者,参照故意毁损公物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明知是赃款、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买卖者,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一学期内,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根据累计或连续旷课时间长短(上课以实际授课时计,实习、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7学时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10学时以上19学时以下,或连续2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20学时以上35学时以下,或连续3-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36学时以上54学时以下,或连续5-6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55学时以上89学时以下,或连续7-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90学时以上,或连续10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代理、招揽生意,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出租物品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外进行募捐或以募捐为名骗取钱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未经生管允许,到异性宿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毁撬宿舍门、锁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失盗及安全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熄灯就寝安排,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给予退宿; (七)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学校安全制度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发现在校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喝酒、酗酒,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自乱接电源、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等,除没收相关物品外,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公物损坏的,要进行赔偿,造成重大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各种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自攀爬围墙外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条 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室、宿舍、球场等校内公共场所酗酒、起哄、寻衅滋事、乱烧、乱扔、乱砸,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窗口、走廊向楼下倒水、扔杂物,向楼道内泼洒污水污物、向水池、厕所内倒剩饭菜等,除令其清理干净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借房居住; (三)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四)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中知情不报、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者的; (五)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四十二条 品行不端,行为越轨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对观看、传播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手抄本、色情网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聚众观看、传播上述内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节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通过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组织或参与传销、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组织或非法宗教活动、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严禁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凡利用网络、麻将牌、扑克牌、骰子等各种形式赌注输赢钱物者,均属赌博),对组织、邀约、参与赌博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主动邀约他人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制止、举报赌博活动的同学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外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者,或屡教不改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节 禁止携带手机进校园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初次发现学生携带手机进校园未上交的,学校代管手机一学期; 再次发现学生携带手机进校园未上交的,邀请家长(监护人)到校共同协商处理; 多次发现学生携带手机进校园未上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他不良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一)在校内外吸烟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纹身、染头发、佩戴首饰、不穿校服、穿拖鞋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出现其他违反纪律的情况,学校可参照本规定,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进行处分。 第四十九条 凡本规定中未列入的其它学生违纪行为,由德育科会同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德育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莆田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莆田职校〔2016〕32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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