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关于推行市级预算单位
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莆市财库〔2015〕38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管,减少部门单位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和莆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市财库〔2015〕34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对象
纳入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单位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公务卡适用范围
公务卡仅用于单位及公务人员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代理银行的选择
为了便于公务卡管理,市直各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应选择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公务卡的发卡银行;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应选择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作为公务卡的发卡银行。
四、公务卡制度实施时间
自文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公务卡发卡行应与市财政局签订《莆田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书》;市直各单位与该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莆田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公务卡发卡银行、公务卡发卡量等基本情况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备案。
市直各单位于2016年1月1日起原由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公务支出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财务人员审核时将不予以报销。
附件:《莆田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参考范本
莆田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8日
附件
莆田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
甲方:预算单位
地址:
乙方:**银行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银行(乙方)为市级预算单位**(甲方)提供公务卡结算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单位公务卡结算业务。本协议中的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单位卡是以甲方名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贷记卡。个人卡是指由甲方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立并作为偿债主体的贷记卡。
(二)委托未尽事宜按照《莆田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莆市财库〔2015〕3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公务卡具备的功能
(一)单位卡为单位贷记卡,不取现,适用于单位小额定期借记资金预付等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个人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具有银行信用卡全部功能。
(二)单位卡信用额度为5-50万元(含50万元),个人卡信用额度为1-5万元(含5万元)。
(三)公务卡享有20—56天免息还款期和以下特别权益:
1.免予收取公务卡年费、网银证书(U盾)费、挂失手续费、到期更换新卡费、短信提醒手续费、加急信函费、补制对账单、调阅消费清单、跨行查询费、个人卡省内本行ATM机取款手续费(除透支取现以外)。
2.乙方发行的一般贷记卡享有的其它优惠服务。
3.其它费用按银行贷记卡章程和规定标准执行,单位卡费用由甲方负担,个人卡费用由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负担。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适时修改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结算操作规程,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公务卡、个人卡资格确认等公务卡管理相关事宜。
(二)负责申办单位卡,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申办个人卡。对单位卡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个人卡申领人的身份信息给予真实、准确的确认。
(三)及时办理公务卡(含单位卡)项下的公务支出报销还款(资金退回)手续,确保公务卡报销款项在免息还款期前到账,并按月与乙方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协助乙方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催收个人卡逾期欠款。
(四)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时,及时组织办理个人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并及时维护到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同时通知乙方及时维护到银行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个人卡相关信息变动时,也应及时维护到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
(五)对持卡人信息和交易信息承担信息保密义务,不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如甲方因违反本协议与持卡人发生法律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公务卡相关金融服务及权益实现,按照乙方银行信用卡章程对甲方及持卡人履行服务承诺。
(二)按乙方信用卡章程办理公务卡,并对甲方及持卡人进行用卡培训。乙方有权依据甲方和持卡人资信情况及银行内部审批程序确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享有公务卡的最终审批权。
(三)个人卡失卡零风险。遇个人卡遗失,被窃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持卡人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或者利用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以下情形除外: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乙方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个人卡无持卡人签名。
(四)按时受理甲方提出的公务卡还款业务。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当日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应于第2个工作日上午与甲方沟通核实并重新拨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退款指令,及时将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按照约定方式按月向甲方和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通过手机短信息或其他约定方式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与还款信息,并提供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方式的查询服务。
(六)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和持卡人的需要和资信状况,视情况提高或降低信用额度,但信用额度不得超过公务卡上限。对持卡人需要临时提高信用额度的申请,应在符合乙方总行有关规定前提条件下及时办理。
(七)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操作管理。确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为甲方办理公务卡开卡以及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等业务时,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优质服务。
(八)维护甲方和持卡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个人私密信息。未经甲方和持卡人授权同意,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有关公务卡支出信息。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相应经济责任。甲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乙方过错导致财政资金错划、漏划、误划或者乙方故意不执行、延迟执行甲方委托事项,给甲方以及持卡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委托事项。
(三)如任何一方因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适用的法规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乙方延迟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到与协议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甲乙双方须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三)任何一方想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3个月向对方发出通知。
(四)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对协议有效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事宜事项负责结清,有关保密信息的条款对双方继续有效。
(五)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涉及财政政策和制度内容的,双方可书面报请财政部门研究协调。双方协商失败需要诉讼的,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各存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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